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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

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是指《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明确列举的“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既包括其他依法应当登记公示的担保交易,也包括当事人为加强权利公示效果自愿办理登记的担保交易。例如,让与担保、保证金质押、保单质押、碳排放权质押、数据资产质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