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全面升级上线的预公告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相关工作部署,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建设应用”、“探索依法扩大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应用范围”的要求,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进行优化升级,全面提升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服务供给能力。升级后的统一登记系统将于2025年6月2日上线提供服务,现将本次升级主要内容公告如下:
一、简化用户管理结构,取消普通用户类型
以系统使用主体为中心,简化使用主体与系统用户结构对应关系,将原“机构常用户”、“个人常用户”分别更名为“机构用户”、“个人用户”,原有普通用户纳入个人用户统一管理,提高系统用户注册效率。
二、完善登记标准化,丰富查询服务方式
以原担保财产标准化描述示例为基础,将“描述示例模板”升级为“财产要素详情”模板,支持用户根据业务需要自主选择模板下载、录入、上传,并支持用户按财产要素检索已上传财产要素的登记信息。
三、优化登记业务名称及数据项设置,调整注销登记展示规则
以贴合动产融资业务实践情况为出发点,将原“应收账款转让(保理)”更名为“保理/应收账款转让”,调整“其他动产和权利担保”二级分类名称,新增“一般/最高额抵(质)押”“担保范围”等登记数据项目,支持用户按需填写。同时,取消注销登记后180天展示规则,调整为登记注销后即刻不再对外提供查询。
四、完善查询规范与用户协议,强化信息安全管理
以强化信息安全保障为目标,新增查询原因选择功能,确保用户按标准合法、合理查询;同步发布《用户隐私政策》,严格规范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及保存流程,并更新《用户服务协议》,明确用户管理措施与责任,全面保障数据安全、合规。
五、实现技术架构转型,提升运行服务效率
以提升系统操作友好性、改善用户体验为方向,通过核心技术架构变革实现资源配置优化,丰富系统与用户的交互渠道,提高流程运转效率,提升系统的灵活性和可靠性,通过技术架构的高可扩展性为未来市场新业务、新模式等场景预留系统服务空间,适应动产融资市场发展新格局。
为保障统一登记系统升级后的平稳运行,请各市场主体结合自身业务需求,提前关注并做好相关安排。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已编制《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全面升级业务准备指南》《新一代统一登记系统老用户登录指南》(详见附件),详细说明系统功能变更、操作指引及注意事项,请各用户及时查阅并按需使用。
如有疑问,可联系征信中心400-810-8866客服电话咨询。感谢您长期以来对征信中心工作的支持与配合!
特此公告。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5年5月23日
客服电话
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财产抵押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应收账款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应收账款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应收账款及其收益优先受偿。在应收账款上设立质权,应当进行登记,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存款单、仓单、提单质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存款单、仓单、提单等出质给债权人,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权利优先受偿。以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质押登记时设立。
融资租赁登记主要是针对融资租赁交易设立的。融资租赁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交易形式。通过办理融资租赁登记,出租人可以对外公示租赁物的权利状况,从而有效保护自身对租赁物的所有权。第三人通过查询融资租赁登记信息可以了解租赁物上的权利状态,避免交易风险。
保理登记主要是针对保理当中应收账款转让而设立的。在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债权人将应收账款出让给银行或保理商以获取资金,其本质属于债权转让。应收账款以登记的方式进行公示,可以透明交易关系,避免同一应收账款先转让后质押,或者先质押后转让产生的权利冲突,保护交易安全。
所有权保留通常指在买卖关系,双方当事人对买卖关系所附条件的一种约定。所附条件主要是指买受人先占有动产标的物,双方约定买受人只有在支付全部合同款,或者完成特定条件时,才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所有权保留登记旨在解决买卖关系中,因所有权保留而产生的动产占有人与所有权人不一致而可能导致的权利冲突。所有权保留在分期付款买卖关系中最为典型。
其他可以登记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主要是针对动产担保交易中存在标的物占有与所有分离的现象,权利人需要公示权利状况但无法定登记机构提供登记服务而设。通过登记,可以对不特定第三人明示某种新型动产担保状况,预防权利冲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