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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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关于四类动产抵押登记过渡期满后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
关于四类动产抵押登记过渡期满后相关工作安排的公告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告》(〔2020〕第23号,以下简称《过渡公告》)的要求,截至2022年12月31日,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等四类动产抵押(以下简称四类动产抵押)登记过渡期将届满,现就过渡期届满后的相关工作安排公告如下: 一、过渡期满后仍需要公示的历史登记,当事人应尽早办理补录登记 2021年1月1日前已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的四类动产抵押登记(以下简称历史登记),过渡期满后仍需要公示的,当事人应当于过渡期内尽早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统一登记系统)自主办理补录登记,并对补录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与原登记的一致性负责。 二、过渡期满后,征信中心提供历史登记的查询服务 (一)对于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的历史登记信息,征信中心将通过统一登记系统继续提供在线查询服务 根据市场需要,对于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的历史登记信息,过渡期满后,统一登记系统将继续提供在线查询服务一年,自2023年1月1日起至2023年12月31日止,当事人仍可通过统一登记系统在线查询相关历史登记信息。 (二)对于未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的历史登记信息,征信中心提供离线查询服务 对于未在“全国市场监管动产抵押登记业务系统”办理的历史登记信息,尚未在统一登记系统补录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和统一登记系统原则上不再提供查询服务,当事人可以向征信中心申请相关电子化登记信息的离线查询。 市场主体可以通过邮寄离线查询申请的方式办理离线查询业务(申请表可在统一登记系统首页“用户园地”栏目下载)。当事人(抵押人、抵押权人)查询本人办理的历史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为历史动产抵押登记书电子化文件;非当事人查询历史登记信息的,查询结果为历史登记结构化信息,包括登记编号、登记日期、登记机关、抵押人信息、抵押权人信息、被担保债权概况、抵押物概况等。 上述离线查询,完全基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历史动产抵押登记信息电子化处理后的文件对外提供。 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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