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应收账款质押及转让业务登记和查询工作的通知
津金融局〔2014〕
各银行、商业保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内资融资租赁试点企业、典当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
为进一步促进我市保理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保理业务中应收账款交易安全,有效防范金融业务风险,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关于天津滨海新区综合配套改革试验金融创新专项方案的复函》(发改经体〔2009〕2680号)、《商务部关于商业保理试点实施方案的复函》(商资函〔2012〕919号)《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7〕第4号)、《商业银行保理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4年第5号)和《天津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天津市商业保理试点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办发〔2013〕103号),现就做好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登记和查询工作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机构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业务时,应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以下简称统一登记平台)办理应收账款权属状况登记,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中征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以下简称《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办理应收账款转让时亦应参照《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的规定如实填写登记事项,公示应收账款质押、转让合同中载明的应收账款权属状况。填写机构应当对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负责。
二、各机构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和查询业务时,应按照《统一登记平台操作规则》的规定,通过登陆统一登记平台填写机构注册信息,再到征信中心天津分中心进行用户身份资料的现场审核后,即可登录统一登记平台进行登记操作。
三、各机构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等业务时,应登录统一登记平台,查询应收账款的权属状况。该查询是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等业务的必要程序。对己在统一登记平台办理登记公示的应收账款,未经质权人、受让人同意,不得办理质押、转让业务。
四、各机构在办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等业务的登记、查询时,应根据自身情况申请取得统一登记平台的常用户或普通用户。注册取得常用户资格的机构可以在统一登记平台办理登记,也可以进行查询;注册取得普通用户资格的机构可以登录统一登记平台查询应收账款登记信息。各机构根据业务申请人的法定注册名称、身份证件号码、登记证明编号进行查询。
五、各机构应高度重视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和查询工作,及时将本通知转发至各级分支机构,并制定完善业务审批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措施,做好人员培训工作,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和查询业务。
市金融办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 市商务委
2014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