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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完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融资登记制度

——专访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处长张雪松

编者按:动产融资已经成为国际上企业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基于互联网的现代担保物权登记系统也日渐成为一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本期邀请全国人大财经委经济室处长张雪松,从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和推动建立统一的动产担保融资登记制度两个方面谈谈对动产融资问题的认识和见解。

王晓蕾(以下简称"王"):首先感谢您做客《中国征信》杂志。金融基础设施建设是金融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您在长期的经济立法和监督工作中对金融基础设施的内涵和作用一定有更清晰和深入,能否简单谈谈您的认识?

张雪松(以下简称"张"):金融基础设施是一国金融体系运作所需的信息系统、技术标准、法律法规和其他的制度安排,一般包括支付系统、征信体系、担保物权制度、存款保险制度、企业和个人破产制度、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框架等。金融基础设施是提高金融机构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改善金融发展环境,促进金融资源均衡分布的重要支柱和平台。金融市场要实现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必要的金融基础设施。特别是,在创建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环境过程中,金融基础设施也发挥着关键性的作用。金融基础设施不完善,中小企业将很难获得有效的金融服务。

一直以来,我们十分关注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问题,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我国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目前还相对滞后,金融法律法规、政策环境、社会信用体系、征信和登记公示还不健全,金融市场开放程度不高,金融产品不丰富,市场深度不够,投融资便利化和风险管理的功能都有限。

王:具体来说需在哪些方面不断加强我国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金融市场环境?

张:主要来说有三个大方面。一是健全金融法制体系和环境。主要包括修订《商业银行法》,取消存贷比监管(已经实现);废除《贷款通则》,提高商业银行呆坏账核销自主权;制订《非存款类贷款组织条例》,简化和开放信贷市场;建立统一的规范、基于互联网的抵押品登记公示、评估和交易制度,着力改善动产担保融资环境;改进金融机构维护合法权益的法律诉讼程序,提高抵押物处置效率。

二是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提高全社会的诚信水平,强化市场主体的契约精神。在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的前提下,平稳有序打破刚性兑付,让风险可控地、逐步地释放,培育全社会的风险意识,提高市场风险定价的功能和效率。加快建立涵盖银行系统、公安系统、工商系统等在内的统一的社会征信系统,推进依法开发公共数据资源,鼓励商业性信用服务机构的发展,建立动产和不动产融资全国统一信息登记平台,允许金融机构直接、快速、低价查询这些信息,解决市场主体不对称的问题。建立更广泛的融资信息实时查询网络,涵概信托公司、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租赁公司等各类非银行金融机构、准金融机构的融资情况,以便于市场主体查询。

三是完善金融税收政策。建立以金融产品法律关系、收入属性为基础的金融税收制度,鼓励金融投资,避免重复征税。

王:国际上越来越多的国家将的动产担保融资登记制度纳入金融基础设施建设范畴,对此您如何看待?

张:动产担保融资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是金融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动产担保融资,顾名思义,就是将动产作为担保品进行融资。在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中小企业主要是通过动产担保来获得融资。据了解,即便在美国这样银行业高度发达国家,95%左右的中小企业贷款也是有担保的,而担保品90%以上是动产。所谓动产,是指不动产之外的一切财产和权利,既包括有形动产,如机器设备、存货等,也包括无形资产,如应收账款和知识产权等,动产当中最主要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国际经验表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和融资贵问题,主要依靠动产,而不是不动产。

王:您如何看待我国的动产融资担保现状?

张:我国的情况是,长期以来我们的信贷机构更愿意接受以下三种形式的担保,即土地、房产和担保公司第三方保证。而广大的中小微企业却难以提供这类符合信贷机构要求的担保品,从而无法获得正规的债权融资。中小微企业持有最多的是动产,具体来说就是应收账款,存货和机器设备,但是这类资产很难被信贷机构所接受,无法作为抵押品发挥担保融资的作用。

2007年10月1日起生效的《物权法》第四篇专门对担保作出规定,其中最主要解决了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扩大了担保品的范围,明确了应收账款可以质押;二是明确了担保品优先受偿的顺序,即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已登记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是明确了担保物权登记机构,即应收账款出质的登记机构为信贷征信机构,登记机构的登记决定了应收账款质押是否生效,登记产生对抗第三人效力,以及优先受偿顺序。这样,就从法律上扫清了应收账款作为融资担保品的法律障碍,为推动建立中国动产担保制度提供了相应的法律基础。

目前,中国的动产融资已经初具规模,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巨大的发展空间。要使动产真正发挥担保品的效用,除了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外,还必须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基于互联网的、覆盖所有动产类别和所有担保形式的现代担保物权登记系统,使债权人可以方便、自由、低成本的公示其担保物权。

2007年10月,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物权法》授权的基础上,推出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2013年进一步升级为"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为企业应用应收账款、存货、仓单等动产作为担保品从信贷机构获得贷款提供了金融基础设施的支持,这是一个跨越,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国这一改革引起了国际上广泛的关注。

王:的确,伴随《物权法》实施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以及配套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为促进我国动产融资业务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实践中也遇到一些阻力,存在一些问题。

张:是的,我们在担保物权登记公示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登记系统还不统一,分散在若干部门,严重影响了登记公示的法律效力,暗藏了诸多金融风险。这也反映出国内目前在这个问题上的认识还不一致,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受到部门利益的掣肘。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积极通过登记实践逐步推进司法效力确立并取得一些进展,这些工作都是值得肯定的。

王:从国际经验来看,一个健全完善的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应该具备哪些关键因素?

张:我认为主要包括四个方面。第一,登记必须获得法律的授权,这样登记公示才具备法律效力,包括确定优先受偿的顺序,以及对抗善意第三人等。第二,必须统一登记,否则就失去登记公示的意义。与多头监管一样,登记系统不统一,分散在若干部门,每个部门各建一套登记系统,各自为政、各不联通,这不仅仅是简单的资源浪费,更重要的是给市场和行业发展带来很大的障碍,容易造成权利的冲突,令市场主体无所适从,这也是不完善的一个显著特征。为此,建议利用《中小企业促进法》等法律修订等契机,对登记制度做出明确规定,要求登记系统必须实现全国统一。第三,登记系统必须方便企业、金融机构、监管部门、法院等各方面登记和查询。因此这个系统必须是基于互联网运行,并且要覆盖全国。第四,登记机构仅对登记信息作形式审查,而不做实质性的审查,这主要是由于这种登记是一种公示登记而非确权登记,而且这样做也有利于提高登记效率,降低登记成本。

王:根据这些原则,您认为中国在担保物权的改革方面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张:应该是对担保物权登记制度进行完善,尽快整合分散各个部门的动产登记系统,建立全国统一的、基于互联网的、符合国际最佳实践的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全国人大财经委将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推动包括动产融资登记系统在内的金融基础设施建设工作,为我国金融市场持续健康发展,为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创造更好的条件。

王:再次感谢您接受本刊访谈。

(转自《中国征信》2016年第2期主编访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