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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动产担保融资改革与实践

中国动产担保融资制度改革

2007年前,中国动产担保交易框架存在缺陷

造成中小企业融资难的主要问题之一,是企业无法提供银行接受的担保品。2003年,中国人民银行和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有关专家,对中国的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进行研究,研究中发现,商业银行的担保贷款余额中,绝大多数都是以不动产作为担保品,仅4%的贷款是全部由动产作为担保品。而另一方面,在中小企业的资产中,动产,特别是应收账款和存货,占绝大比重。因此,推动担保物权改革,能够有效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中国当时有担保物权制度,但担保交易框架有较大缺陷:如可供担保的标的物范围狭窄,如应收账款不能作为担保品,不能在变动资产和未来资产上设立担保等;没有统一的公示性担保物权登记制度,动产担保物权登记系统分割,查询困难,成本高,有的担保权益无登记制度;实现担保债权的法律手段效果差,担保债权优先权规则不明确,导致担保债权人与法定债权人利益发生抵触,处置企业破产问题上,担保债权人处于弱势地位。动产不能方便、经济地作为担保物,中小企业只能有限地获得保证贷款和不动产抵押贷款,不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改革的目标

当时的制度安排制约了中国动产融资信贷市场的发展,为促进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改革的目标即要实现使贷款人能够方便、安全、低成本地接受动产担保,这在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中得以实现,《物权法》在两个方面取得重大突破,一是扩大了动产担保范围,应收账款可以融资;二是确立了担保登记制度,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法律授权,借鉴国际最佳实践,采取公示登记理念,于2007年建成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该系统是中国第一个基于互联网运行的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登记不需用户提交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材料,仅需填写交易双方当事人身份识别信息和应收账款财产信息,登记机构不对登记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任何机构或个人均可在登记系统中查询有关登记信息。登记系统7X24小时运行,方便、快捷,公示效果好。

2007年后担保物权领域的促进

《物权法》颁布实施后,为促进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中国采取了一系列的积极措施。

1.政府机构、人民银行和银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政策引导,引导中国的信贷市场尽快形成动产融资的信用文化

(1)国务院,2014年11月发布的《关于创新重点领域投融资机制鼓励社会投资的指导意见》:探索创新信贷服务。支持开展排污权、收费权、集体林权、特许经营权......等担保创新类贷款业务。探索利用工程供水、供热、发电、污水垃圾处理等预期收益质押贷款,允许利用相关收益作为还款来源。

(2)人民银行,每年都有引导动产融资业务的指导意见,如《关于做好2015年信贷政策工作的意见》中,允许水利、水电、供排水等项目收益权、资产等作为贷款抵(质)押担保物;鼓励金融机构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组织建设的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等金融基础设施,开展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等动产融资业务,服务中小微企业融资等。

(3)银监会,2013年7月,《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为改善农村金融服务,支持林业发展,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2013年7月,《关于商业银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指导意见》:支持企业创新,充分利用知识产权的融资担保价值。

2.动产担保融资配套法律制度不断完善

《破产法》:2007年6月颁布的《破产法》,第109条对担保债权优先权规则进行了明确: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民事诉讼法》:2013年1月实施的《民事诉讼法》,在“特别程序”章节中增加了“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的规定,担保物权人可通过非诉方式实现担保物权,即可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担保财产而无需繁琐的民事诉讼程序,这为担保物权人权利的实现提供了程序法上的依据,更好地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地方法院对保理业务的司法支持:融资租赁登记效力、应收账款转让登记效力和电子形式的债权转让通知效力等没有上位法律支持的情况下,天津市地方法院进行司法实践的积极探索和先行先试,认可了有关融资租赁登记、应收账款转让登记的司法效力。在保理业务中,也认可了在电子交易平台进行应收账款债权转让登记的司法效力。

人民银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的修订工作:人民银行2007年颁布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正在根据实践需要进行修订。主要包括应收账款的定义和应收账款转让登记规范等。

3.电子融资服务平台助力动产融资业务发展

互联网技术发展,推动了动产融资业务的升级,传统的融资形式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融资模式落后、制度不完善以及配套服务滞后等问题,促使了电子融资交易及服务平台的发展。这些新的电子融资交易渠道,使得金融机构开展动产融资业务更加便捷、高效。 在这方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也牵头组织了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该平台2013年12月31日上线运行,截至2015年8月23,促成应收账款融资交易约4200亿元人民币。

4.监管机构宣传推广及培训

自登记系统上线以来,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对登记机构的培训举办了10多期,学员达2000多人,包括全国性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融资租赁公司等,培训内容包括动产担保融资制度、登记操作、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等方面。

动产融资改革成效

中国的动产担保融资制度改革,促进了动产融资业务的良好发展,提高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可得性。

贷款余额中,30%-40%涉及动产担保融资

据2011年,第三方机构对国际金融公司在中国的担保物权改革项目独立评估发现,中国的贷款余额中,30-40%涉及动产担保融资。动产担保的贷款数量每年以20%的速度增长,贷款金额年增长率为24%。

中国已是全球最大保理市场

自2012年开始,中国开始进行商业保理试点工作,商业保理业务发展迅速。据《2014中国商业保理行业发展报告》数据统计,截至2014年底,中国商业保理公司家数超过1100家。2014年当年,全国商业保理公司累计签订保理合同110.7万笔。据统计,2013年,中国保理业务量达3.18万亿元,同比增长10%,占全球保理业务量比重达17%。中国已经是全球最大的保理市场。

动产融资登记笔数逐年增长

仅应收账款融资登记一类(不包括工商部门的动产抵押登记等),自2007年登记系统上线以来,截至2015年7月底,累计登记笔数达170多万笔,年平均增长率为51%,登记的融资金额超过57万亿人民币。其中2014年当年,应收账款融资登记笔数近30万笔,较2013年增长9%。

动产担保融资大幅提升了中小微企业的融资可得性 

在上述的担保物权项目改革的评估报告中,受访的约250家中小企业中,有121家使用了动产作为担保品来获得融资,其中88%的受访者表示,他们的企业成长得益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的登记系统统计数据也显示,截至2015年7月底,累计共有近22万家中小微企业获得了约30万亿人民币的应收账款融资。

动产担保融资促进了基础设施发展

据人民银行征信中心登记系统数据统计,动产融资也促进了中国基础设施的发展。截至2015年7月底,登记系统中涉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项目相关的应收账款融资登记3.7万笔,登记业务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登记所涉及的财产包括:水、电、气、暖等各类收益权,废物、污水、垃圾处理,码头、桥梁、隧道、公路建设,绿化、水利、交通等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建设。

动产融资登记实践的发展

在动产融资登记方面,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在提供应收账款融资登记服务的基础上,根据行业实践需求不断拓展登记服务范围,建成动产融资统一登记服务平台,提供融资租赁、存货质押、保证金质押等10余种登记服务。目前提供的登记服务内容,主要是法律没有规定登记机构的动产融资业务。

市场对应收账款的内涵认识不断深化

随着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金融机构等对动产融资的认识不断提高,如在应收账款的定义方面,2007年基于对当时融资实践的理解,《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对一部分明确属于应收账款的债权进行了列举,但对一些不太确定的则没有进行列举。随着应收账款融资实践的发展,用来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丰富多样,人民银行拟根据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建议,在登记办法的修订稿中扩大列举应收账款的范围,拟对“提供医疗、教育、旅游等服务或劳务产生的债权;能源、交通运输、水利、环境保护、市政工程等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收益权”等进行列举。

改革的方向

统一登记制度是大势所趋,目前,中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已开始实施。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的意义和价值不亚于不动产登记,实践中对动产融资登记与查询的便利性需求越来越大,将所有的动产担保融资信息纳入同一个登记系统进行公示,明析担保权益状况,使各类动产权利得到有序保护,有利于资金融出机构全面了解抵押、质押品权利状态,防范交易风险,提高其开展动产融资的积极性。

这是中国努力的方向,人民银行也在一直积极努力推动。虽人民银行于2007年建设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时,已考虑统一登记的需要,设计的系统已具备随时接受其他各类动产担保融资登记的功能,但目前受制于法律制度等方面的影响,这将是一个艰难的推进落实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