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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则案例看动产融资物权登记的意义

动产担保是中小微企业的主要融资手段。近年来,我国曾出台多项政策措施,要求银行创新金融产品和金融服务方式,推动中小微企业融资困境的解决,但银行的积极性并不高。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国动产融资物权登记制度不健全所导致的银行动产融资风险管理困难。

案例简介

A为国内一家棉花销售企业,有25垛棉花(价值1000万元)存放在C仓库。C仓库为中储棉代储库,也为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合作库。为缓解资金周转困难,A企业通过多种方式获得融资。

2015年4月1日,A以该25垛棉花为质,向全国棉花交易市场合作银行甲申请获得融资700万元;棉花交易市场在后台管理系统中将该25垛棉花作质押登记,并予以提货冻结。

4月20日,A以同样质物向乙企业重复质押获得融资750万元,双方未做任何登记。

4月21日,A以C仓库的其中8垛棉花为质,向当地丙银行申请获得融资200万元;同日,丙银行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存货质押登记。

4月30日,A从当地小贷公司获得高利贷融资3000万元,无质押,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全部资产做无限连带责任保证。

5月10日,A与企业B签订棉花购销合同,将该25垛棉花出售至企业B;同日,A即与当地丁银行办理保理业务,获得融资额700万元,应收账款即为B企业应付的购棉款1000万元;由于B企业资质优良,按照保理业务管理办法,丁银行并未进行现场调查,业务办理后,丁银行在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办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时间为5月17日。

10月10日,由于A企业经营困难,无法偿还各项贷款,几乎到达资不抵债状况,其存放在C仓库的棉花遭到哄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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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分析

本案中,A企业为应对资金周转困难,以同一批棉花为质,先后从甲银行、乙企业、丙银行重复质押获得融资;之后,将买卖该批棉花所产生的应收账款转让至丁银行获得保理融资。A企业基于该批棉花所获得的融资额远超棉花价值本身。即便某些债权人进行了动产担保登记,但登记的效力如何,现行法律并未明确。因此,当A企业出现经营危机时,债权人因担心自身合法权益无法实现,导致哄抢棉花状况的发生。

本案的焦点在于重复质押融资风险的防范,以及各担保权益优先受偿顺位的确定。问题的根本在于我国动产融资物权登记制度的缺失与不完善。

随着我国信贷业务的发展,商业银行的存货质押融资业务模式,逐渐从单一的动产监管、买方信贷,发展为供应链融资的全方位融资服务。在动产融资业务过程中,作为担保物的动产可能表现出预付类、存货类、应收类等不同形态;同时,随着交易形态的多样化,动产之上的权利也随之复杂,在同一动产之上可能层叠多种权利,不可避免地产生优先受偿顺位的确定问题。本案中,A企业即是将同一批棉花进行了存货质押融资与保理融资,各债权人担保权益的实现程度存在极大的不确定性。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动产担保权利或以动产占有为公示方式,或无明确的登记机关,或按交易类型、担保人、担保物类别等分设在多个登记机关,隐蔽性强且公示效果差,造成权利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无法便捷地判断动产之上权利的全貌,权利冲突时有发生。本案中,甲银行因不便直接控制该批棉花,而是通过C仓库间接占有。如此,在A企业恶意或C仓库故意的情况下,乙企业、丙银行等无法判断该批棉花是否存在权利瑕疵或权利负担,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

思考和建议

市场主体需要一种有效的权利公示方法以解决上述问题。近年来,业界学者和行业人士纷纷呼吁建立统一的动产融资物权登记制度,通过电子化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系统,提供各类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和查询服务;同时,明确登记与查询的法律效力,辅以明晰的优先权规则,以更大程度地帮助权利人和利害关系人规避业务风险。

本案中,若甲银行及时将其与A企业的质押融资行为进行登记,并具有法律效力,则乙企业、丙银行等就可通过登记系统便捷、高效地查询到有关A企业该批棉花的质押融资信息,有效防范重复质押风险。此外,如果将存货质押登记和应收账款质押、转让登记置于统一登记系统,则丁银行通过一次查询,就可得知A企业所转让的应收账款是基于已经开展存货质押融资的棉花,有效提高风险防范水平。

目前,征信中心建设的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和转让、融资租赁、保证金质押、仓单与存货质押登记等多种动产融资登记与查询服务。统一的动产融资物权登记制度的建立,有助于明确交易预期,防范重复担保融资风险,利于债权人担保权益的实现,在提高中小微企业融资可获得性,缓解其融资难、融资贵困境,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方面具有积极意义。

(转自《中国征信》2016年第2期 作者简介:高翔 中国政法大学法律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