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动态

NEWS

动产融资登记公示系统的建设与发展

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提供的动产融资登记服务,目前基于两个登记系统:一是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应收账款登记系统),二是融资租赁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融资租赁登记系统)。应收账款登记系统是征信中心为履行《物权法》第228条赋予的登记职责而建设的电子登记和查询系统,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是征信中心根据融资租赁业界需求,为解决融资租赁的权利登记公示问题,而依托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建立的登记系统,于2009年7月20日上线运行。两个登记系统均通过互联网对外提供登记服务。截至2011年9月30日,登记系统累计审核通过登记用户4184家,其中约66%为金融机构;累计注册查询用户4660个,其中约72%为个人用户。另外,已审核通过的常用户中,共有108家融资租赁公司,业务量较大的租赁公司均已自愿在系统中进行了登记。与此同时,应收账款登记系统累计发生登记44万笔,查询56万笔,提供查询证明19万笔。

《物权法》促进了动产融资交易的发展

2007年《物权法》实施之前,我国的《担保法》在制度设计上偏重于不动产担保,金融机构向企业融资时大多依赖于土地、房地产等不动产担保。这种状况加剧了担保资源的稀缺程度,使融资环境尤其是贷款环境更趋紧张。这一方面造成银行担保资产中不动产比重过高,风险集中;另一方面,对缺乏不动产资源但拥有大量动产资源的中小企业而言,其融资难度日益加大。2006年世界银行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与发展改革委对1600家中小型企业进行的调查的结果显示,我国中小企业75%以上的资产是动产,不动产资源很少,但是由于担保制度偏重于不动产担保,导致中小企业的动产资源闲置,无法有效利用以获得融资。世界银行在2006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中小企业拥有的动产中,有大约16万亿元人民币的应收账款和存款无法形成信贷资源。在《物权法》出台以前,这类动产很难用于支持企业的融资。

另外,金融机构不愿接受动产担保物的原因,除了动产能否作为担保物的法律规定不明确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在于动产担保物权的登记机构分散或者不明确。《物权法》实施之前,我国的担保物权登记系统就已经存在而且多达十余家,动产担保权益的登记和查询困难且成本较高。同时,还有很多动产担保权益没有明确的登记机构,无法实现权利的有效公示。此外,动产担保物价值波动大、难以储存、监督和评估不科学等原因,也阻碍了我国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

2007年《物权法》出台,该法律为我国动产担保融资市场的发展打下了坚实的法律基础。其中对动产担保物权制度有几大突破:一是扩大了担保物范围,将应收账款、存货纳入了担保物范围;二是初步建立了浮动抵押制度;三是明确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机构,即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四是明确了登记与否、登记时间先后等因素与优先权顺位的关系。

引入先进的动产融资登记理念

2007年10月1日实施的《物权法》第228条规定: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全国人大法工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中明确规定:我国的信贷征信机构是中国人民银行信贷征信中心。为了落实《物权法》关于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的规定,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建立了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并于2007年10月1日上线运行。为配合该系统上线,2007年9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颁布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人民银行征信中心颁布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应收账款质押登记操作规则》。应收账款登记系统上线运行后,其便捷、高效的公示登记服务很快得到用户的认可,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到基础性制度保障作用。

鉴于应收账款登记系统的积极影响,为解决融资租赁登记问题,中国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租赁业委员会与人民银行研究局和征信中心进行了深入沟通,提出依托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平台建立融资租赁登记平台的设想。征信中心本着实践先行、以登记实践推动法律制度建设的思路,于2008年11月启动了融资租赁登记系统的建设工作,并于2009年7月20日上线运行。实践表明,这样的思路在中国是可行的。目前,融资租赁登记制度的建设进程已明显提速,并取得一定的突破。

两个登记系统均秉承公示性登记的理念,即登记时不需要提交主债权合同和担保合同,登记人在标准化的格式文本中填写登记信息。作为登记机构的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不对登记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审查,所有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均由登记当事人负责。同时,两个登记系统均基于互联网运行,采用全国集中统一的数据库,突破了时间、空间的限制,为用户使用系统登记和查询提供了极大的便利。

推动动产担保登记系统进一步完善

应收账款登记系统的数据显示,应收账款融资业务在全国已经得到广泛开展,但由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在国内尚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各界对这项业务的认识深浅不一,部分商业银行仍以传统的担保融资理念去评价这项业务。而与一般商业贷款相比,大多数应收账款融资的违约风险较高,银行必须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以实施对担保品和现金的有效监控。但是我国多数的金融机构尚未完全掌握这项业务的操作要点。同时,《物权法》中对应收账款质押实践操作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并未涉及,如应收账款的定义与范围、质权如何实现、应收账款质押与保理的关系等。这些问题仍有待在《物权法》司法解释或其他法律制度中予以明确。

另外,融资租赁的登记实践已经开展,其最终目的是通过法律授权,使融资租赁登记成为租赁物权属状态认定的依据,以对抗善意第三人以及在其后发生的各类担保物权。目前,融资租赁登记制度在有关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中已有所突破,但其最终仍应从国家法律层面予以解决,这也是国内租赁界、法律界及相关政府部门正为之努力的目标。

目前,包括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在内,我国的动产抵押、权利质押登记机构共有16家左右,呈高度分散化的特征。而根据国际先进经验,国际动产担保法律改革的最佳实践是统一动产融资物权(包括动产担保物权)登记机构,这也是未来我国动产担保物权改革的一大目标。应收账款登记系统和融资租赁登记系统都是先进的电子登记系统,如果能将动产担保登记集中于一个系统,可以充分发挥电子登记的优势,为社会提供更为高效、便捷的服务。两个系统的运行,已为将来建立全国统一动产融资物权登记系统积累了宝贵经验,先进的电子登记公示方式是未来动产担保登记改革的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