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力发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 应是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的一项战略措施
一、担保品不足是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瓶颈之一
中小企业信贷偿还能力较弱,使得其在获取银行贷款时必须提供有效的担保。《担保法》在制度设计上偏重不动产,而很多中小企业缺少不动产担保物,《担保法》规定的动产担保交易方式,不能使具有重要担保价值的应收账款和存货有效地进行担保融资。2006年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和国家发展与改革委员会等机构联合发布的《五城市中小企业融资调查分析报告》显示:70%的样本企业认为资金短缺是困扰企业发展的最大难题,将近50%的样本企业在过去3年内没有成功融资,而这与中小企业用以融资的担保物范围狭窄有很大关系。动产不能有效地充当担保物,使得占中小企业资产约六成的应收账款和存货成为闲置资产。而动产中,除存单外,应收账款是理想的担保品,因为它最接近现金,与企业价值的相关性低,相比存货和机器设备等动产没有储存、遭破坏等问题。美国的一项调查显示:应收账款和存货在银行接受的担保品中占有高达三分之二的比例。
二、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可为破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做出重大贡献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在国际上是针对中小企业的主要信贷品种之一,并取得令人关注的发展。在美国,以资产支持贷款为主的应收账款融资交易占全部商业贷款的四分之一,年增长率约12%,该项业务在美国的融资量自2000年起逐年上升,于2007年达到了5450亿美元。在2002年新西兰《动产担保法》实施之初,该国应收账款融资额即达1.25亿新元。澳大利亚几乎所有银行开展了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目前该国正在积极筹备将应收账款担保权益纳入其动产担保法,以便更为有效地推动该项业务的发展。
将视线转向国内市场,我们认为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可以通过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双重形式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问题,并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商业信用的发展。第一,就直接融资而言,有发行债券融资需求的大企业以应收账款质押担保发行企业债券,法律上可行,实践上可操作,而且也符合国家大力发展资本市场的经济战略。目前,业界已经积极探索并实践这项新的业务。第二,就间接融资而言,当越来越多的大企业向资本市场融资,随着利润市场化的推进,银行会逐步加大对中小企业的融资力度。中小企业不动产资源有限,拥有的是存货和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质押获取银行贷款,可有效盘活其沉淀资金,并使金融机构信贷产品更具多样性。第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信用基础是借款企业信用与应收账款第三方债务人信用的高度融合。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广泛开展,能够把商业信用的推广与应用提高到新的层次,有利于推动诚信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
三、我国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现状
《物权法》规定应收账款质押,并明确了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以下简称"征信中心")是质押登记机构4。征信中心建立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是我国第一个基于互联网的担保物权公示平台。登记系统借鉴了国际动产担保的最佳实践经验,吸纳了公示登记的理念,体现了高效便捷、低成本的服务优势。与国内传统的动产担保登记相比,具有以下特点:一是登记系统是基于互联网的信息系统,全国统一、覆盖面广,只要在接通互联网的电脑上均可完成登记;二是登记不要求提交质押合同,仅要求登记质权人、出质人、质押物等信息,目的是公示质权,当事人不必披露与公示质权无关的商业敏感信息;三是登记内容由登记当事人自行录入,登记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准确性由发起登记的主体负责;四是查询方便,社会公众可以通过互联网查询全国范围内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信息,了解特定主体的应收账款之上的质押权利状况。这就使得质押登记简便易行,极大地降低了融资交易成本,保护了交易安全。登记系统从2007年上线运行以来,截至2008年12月底,已经记载登记4.3万余笔,查询5.9万余笔。
从登记系统抽取数据的统计分析5来看,我国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具有以下特征:
(一)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已经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起来,并显现一定特征
登记数据的统计结果显示,截至2008年11月底,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和直辖市。截至2008年12月底,全国30个省份均有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登记量自2008年初开始稳步上升。出质人为中小企业的登记有1.8万余笔,占总登记量的一半有余,涉及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合同金额累计约为9361亿人民币,约占所有登记融资合同累计金额的31%。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在中小企业集中的东部地区最为活跃。从地域6特点来看,东部地区的中小企业较为集中,市场形态较为活跃,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也呈现出良好的势态。数据分析显示,截至2008年9月,东部地区的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规模居全国前列,融资金额约1340亿元人民币,占全国的53%;业务量7则高居全国总量的68%左右。
银行业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最主要的提供者。样本数据分析显示,开展该项业务的机构中,银行类金融机构8占83%,而其他类机构9占17%。可见银行类金融机构是中小企业质押融资业务的主要提供者和推动者。
应收账款质押融资服务的中小企业行业领域广泛,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类型丰富。利用应收账款质押获得融资的中小企业涉及多个行业,包括制造业、批发和零售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房地产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交通运输等共19个行业。融资活动在制造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11、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最为活跃。用于质押的应收账款类型呈多样化特点,涵盖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列举的五大类应收账款12。目前,用于质押融资的应收账款类型有20余种,除了贸易销售款外,还包括不动产租赁收入、各种公共服务的收费权、出口退税款、个人理财产品收益、房屋拆迁补偿金、知识产权许可使用等基于合同产生的债权。
(二)总体而言,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尚处起步阶段,发展还不均衡
这主要表现在:一是机构分布不均衡,主要集中在国有商业银行,工、农、中、建、交五大国有银行累计登记占总登记量的57%左右。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地方性银行类金融机构累计登记量仅占累计总登记量的6%,多数地方性金融机构还未开展此业务。二是业务发生区域分布不均衡。广东、江苏、上海、北京等登记排前十名的地区的登记量已经占全国登记量的70%以上。而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海南省、西藏自治区等地区的登记量加起来不到总登记量1.5%。
四、影响中小企业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的几个问题
(一)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根本问题在于融资制度不完善如果中小企业融资政策不考虑中小企业的特点和金融市场规律,就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目前社会各界对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关注达到空前的程度,各级政府应时出台多方面的政策。而某些政策措施并未考虑到中小企业发展自身规律和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比如有些中小企业融资难源自国内外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周期影响,银行信贷于事无补,有些中小企业的困境是市场经济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人为提高信贷的虚假需求,不加辨别地要求银行向中小企业发放贷款,既不符合市场规律,与宏观经济政策和结构调整的目标背道而驰,也会使银行置于危险境地,导致金融资源错配,通胀压力加剧等不良后果。只有兼顾中小企业自身发展规律和市场经济规律,才能从根本上为中小企业寻找具有战略性的融资发展道路。
融资结构相对落后,银行更倾向于大企业和大项目,中小企业不被青睐。动力不足,是商业银行放贷中小企业的普遍状态。我国的资本市场尤其是债券市场相比不发达13,多数企业通过间接融资取得资金。而大型企业通过资本市场直接融资,中小企业依靠银行取得融资是一种较为合理的融资结构。银行通过给大企业大项目贷款获取管制的利差收入,就已经获得丰厚利润,这使多数银行没有动力发展中小企业信贷市场。另外,我国的中小企业信用体制尚不完善,商业银行处于信贷风险规避的考虑,也对中小企业"惜贷"。
(二)银行与企业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缺乏认识
作为一项新的担保融资业务,社会各界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尚不了解。有些商业银行用传统的担保融资理念去评价这项业务,认为应收账款难以控制,得出业务难以开展的偏颇结论;有些中小企业没有意识到应收账款可以作为担保品来解决融资问题。与一般商业贷款相比,应收账款融资违约风险较高,银行需建立完备的风险管理体系,深入了解借款人所处的行业,建立良好的报告制度,并对担保品进行持续的监控。我国多数金融机构当前尚未形成有效管理应收账款融资的信贷业务准则。
(三)与应收账款融资相关的法律制度有待完善
《物权法》的规定比较原则,有关司法解释尚未出台,导致应收账款质押当中的具体法律问题还不够明确。例如应收账款的定义和范围、应收账款质权的实现等。还有,质押与保理的关系也没有明确。《物权法》生效前,商业银行根据《合同法》规定从事应收账款转让为核心的保理业务。按照《合同法》,债权转让以通知债务人时对其产生债权转让的效力。《物权法》允许应收账款质押并以登记为公示要件。但对同一笔应收账款上的质押和转让的优先权关系没有规定。这样,无论是应收账款质押还是保理,权利实现都存在法律风险。
我国未建立起全国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平台,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担保交易的进行。据统计,不动产、动产和权利的抵、质押登记目前分散在10多个部门进行。各部门登记管理不统一、不规范,不利于全国范围内担保信息的公式,为交易造成风险隐患。比如,存货抵押和应收账款质押是两种联系紧密的担保形式,却在不同的部门登记,势必造成交易成本增加等诸多不便。由于法律未对动产担保登记作出全面的规定,以致登记制度的可操作性较差,出现了多头登记和登记无门的情况同时存在等问题。这就导致银行等融资主体因为担保登记不能落实而放弃某些业务。
另外,国家还没有建立征信法律制度,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尚不健全。银行和中小企业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也是导致银行对中小企业"惜贷"的因素之一。
五、各方共同努力,积极推动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发展
(一)法律制度和配套基础设施的完善
首先,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的切实开展,需要相关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解决操作中的具体问题。如保理业务中的应收账款转让和质押并存时的权利冲突规则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筹备出台《物权法》的司法解释,望借此机会解决应收账款质押在司法实践中的问题,给交易主体一个可预期风险的法律环境,推动该项业务深入开展。
其次,早日建立国家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平台。完善动产担保登记立法,建设全国统一的电子化担保登记系统,就成为担保交易中避免重复担保、保护交易安全的不可或缺的配套基础设施。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的建立,搭建了我国首个基于互联网的担保登记平台,为融资主体提供了高效便捷的登记和查询服务。建议以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为基础,建立全国统一的动产担保登记电子平台,使得担保信息在地区之间的流通没有障碍,充分利用"登记"的公示功能,揭示各类担保物上存在的担保权益,使交易相关人通过查询登记系统,迅速、便捷、清楚地了解担保物的权利状况,为信贷决策提供支持。
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建立完善的征信法律体系,在全国范围内建立中小企业征信体系,加强金融机构的信息共享范围。鼓励商业银行建立中小企业信用评级模式,降低中小企业的信息不透明度。
(二)政策引导与支持
第一,人民银行可制定适当的信贷政策促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发展。人民银行可发挥其经济宏观调控职能,通过信贷政策引导针对中小企业的应收账款融资。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的经营风险更大,相应的银行需要收取更多的风险补偿费等;另外,获取中小企业信用信息的成本较大,或是资产支持贷款紧密跟踪担保物投入的人力物力,都需金融机构支付更高的成本。同时,通过改善我国企业向资本市场直接融资的大环境,革新企业融资制度,从而使银行业务从贷款批发业务逐步转向面对中小企业的零售业务,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
第二,信贷监管部门可适时出台相关制度,加强制度支持和业务指导。作为推动该项业务发展的重要力量,管理部门就该项业务适时出台指导意见或管理规范,有助于引导企业和金融机构积极实践,合理防范风险,提升业务水平。
第三,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业务在北美等经济发达国家已经发展到相对成熟阶段,政府有关部门可以组织行业内或跨国交流学习,提升国内金融机构的业务能力。
(三)商业银行调整信贷投向和提高信贷技术
随着大型企业融资方式向直接融资转型,商业银行应该及时调整信贷投向,结合实际情况,将中小企业作为重要的客户开发资源和利润增长点,研究应收账款质押融资信贷技术、风险评级和合规管理,为中小企业客户提供适合其经营特点的融资服务。
(四)中小企业应重视和维护自身信用,加强应收账款管理
应收账款是企业流动资产的重要组成要素,在动态中保持一定的存量,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企业的现金支付能力。通过应收账款融资,企业可以在应收账款变现前取得信贷资金,为生产运营提供现金支持,提升竞争能力,从而达到发展的目的。因此,中小企业应当树立信用意识,建立健全财务制度,提升信用信息披露水平,靠自身资信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融资机会;同时,应深化对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认识,改善应收账款管理,提供合格的应收账款单据等授信申请资料,获得银行信贷资金。
1.GregoryF.Udell,《Asset-BasedFinance,ProvenDisciplinesforPrudentLending》,CommercialFinanceAssociation,2004,P8.
2.《AnnualAsset-BasedLendingandFactoringSurveys,2007》,CommercialFinanceAssociation.USA,07/2008.
4.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P489。
5.样本数据来自2007年11月和2008年6、7、8月共四个月的登记数据。
6.对我国各个省份的地域划分,是根据全国人大六届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七个五年计划》,和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将我国各个省市分为四个区域:东部、西部、中部和东北部。东部地区包括北京市、福建省、广东省、海南省、河北省、江苏省、山东省、上海市、天津市、浙江省;西部地区包括甘肃省、广西壮族自治区、贵州省、内蒙古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陕西省、四川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云南省、重庆市;中部地区包括安徽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山西省;东北地区包括:辽宁省、黑龙江省、吉林省。
7.由于公示系统内一个初始登记对应一项担保债权,所以初始登记量可反映出该项融资的交易合同量情况。
8.包括政策性商业银行、全国性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地方性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
9.其他类机构包括担保公司、典当公司、财务公司、企业等机构。
10.对于中小企业所属行业的分类上,采用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54-2002),其中将我国的经济组织类型划分为20个行业: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11.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主要是指各地市的政府主管部门转变职能后,成立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行业管理机构。这类业务主要是指由政策性银行,主要是国家开发银行,进行的城市改建项目融资代建协议下的企业收益权。企业收益权指由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进行城市改建项目融资产生的政府对企业应支付的项目回购价款。
12.参见《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第4条。
13.据国际金融公司的相关统计数据显示,2005年我国的股票和债券融资总额占名义GDP比重为67%,而银行融资额占名义GDP比重为191.6%。同年美国这两个比重为301%和78%。
参考文献
1.中国人民银行研究局、世界银行集团外国投资咨询服务局、国际金融公司中国项目开发中心著,《中国动产担保物权与信贷市场发展》。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
2.胡康生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释义》,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3.王君,中小企业融资难在制度变革,《财经》2008年第19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