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动产融资改革成为国际成功范例
——应收账款质押带动了动产担保融资的蓬勃发展
我国《物权法》自2007年10月开始实施。其中,担保物权制度的革新为我国动产融资的发展注入强大动力。十月中旬在美国华盛顿特区召开的世界银行集团国际金融公司2010年金融年会(FinNet)将我国的担保交易法律改革特别是应收账款融资业务的发展列为发展中国家改革的成功范例。
在促进金融部门发展和改善中小企业融资服务方面,会议强调了作为金融基础设施重要组成部分的现代动产担保物登记系统的积极作用。在2009年,国际金融公司在推广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建设、改善金融基础设施、改善有助于发展和提高金融服务水平的监管制度等方面,继续推广金融普惠的机构使命。
一、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担保物登记公示系统
金融基础设施可以被广义地定义为包括机构、信息、技术、规则和标准在内的使金融服务可以得以存在的一国金融体系的根本基础。在许多发展中国家,薄弱的金融基础设施已经造成金融服务的低水平。在发达国家,征信机构、担保物公示和执行机制、支付和汇兑系统都是金融基础设施的重要的组成部分。
许多新兴市场国家由于缺乏完善的担保交易框架导致不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难以获得信贷。国际金融公司通过提供建立现代担保法律制度、建立电子化的担保登记系统、培训银行和非银行机构开展资产支持贷款业务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来推动建立良好的担保贷款制度框架。国际金融公司正在向17国家和1个地区提供担保交易方面的咨询服务,帮助建设电子化的担保物登记系统。
二、《物权法》动产担保法律改革的成效已经在我国得到显现
(一)《物权法》打开了动产融资的大门
根据国际金融公司有关技术援助项目开展的经验,先进的担保物登记系统和完善的动产担保法律架构是促进动产担保融资、改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重要条件。在此方面,我国《物权法》动产担保法律的改革及其取得的成效得到了世界银行的关注。同时,G20已将中国担保物权改革列为全球158个模范案例之首,准备向全世界推广。
我国在20世纪90年代启动了《物权法》的立法工作。根据当时的一项调查,我国83%的银行贷款需要担保,其中,只有4%的担保贷款是由动产担保的,8%是由动产和不动产共同担保的。而形成显明对照的是,中小企业75%的资产属于动产。经过社会各界的参与,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共同组成的工作团队的推动下,《物权法》的担保物权制度取得了重大突破。这些在《担保法》基础上的担保物权制度改革涉及担保物范围扩展、增加浮动抵押的担保方式、改进了担保物权的设立、实现和效力方面的规定、完善了担保物权实现的优先权规则等八个方面。
(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成为支持动产融资发展的重要金融基础设施
在法律制度改革的同时,借鉴国际经验,我国也建立了第一个基于互联网的现代动产担保物登记系统——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这个登记系统是由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根据《物权法》的授权建立的,为全国的应收账款担保交易提供权利公示服务。
我国动产担保物范围的扩大和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建成,带动了动产担保融资的蓬勃发展。《物权法》颁布以后,我国的商业银行开始了围绕动产融资的信贷创新。金融机构依托客户资源、经营关系和现金流开展了各种类型的应收账款质押、保理、存货、仓单担保与物流监管、供应链/产业链融资、浮动抵押、机器设备抵押、不动产相关权利担保、股权、知识产权和其他特殊动产的抵质押担保融资业务。在农村地区,金融机构针对农作物和农产品、土地和宅基地使用权利,也在尝试信贷产品创新。同时,中央银行、有关政府组成部门,银行业监管机构都在有关文件中鼓励金融机构进行动产融资业务的创新。动产融资信贷产品创新正在面临前所未有的机遇和发展潜力。
根据我们的统计,从2007年10月开始,截至今年10月底,我国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量已经超过25万笔(每年度登记与查询量见下图)。而且,这个系统还加入了融资租赁登记的功能。从2009年7月开始,截至10月底,融资租赁登记已经超过1.5万笔。虽然这些交易数据不比发达国家,但是,以上我国动产融资业务的发展已经从根本上改变了信贷市场的结构,加大了对中小企业和"三农"的贷款力度。根据国际金融公司成都办公室的调查,在我国,一个关于动产担保融资的新的行业正在形成,我国的动产融资比例目前已经上升到30%左右。这个发展成果无疑是令人振奋的,是我国动产融资发展的良好开端。

三、我国动产融资改革的经验总结与发展方向
国际金融公司将我国动产融资改革的成功经验归结为担保法律的完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建成以及金融机构的积极创新。但是,我国的动产担保融资的法律制度建设并不是最好的。我们还缺乏对各类带有担保性质的动产融资交易的统一法律规制,缺乏全国统一的涵盖各类动产和交易类型的担保物登记系统。现代的、完备的动产担保交易法律制度是对动产担保交易的统一立法。法律认可各种类型财产的担保交易协议,而不论各类交易背景下的具体名称,比如质押贷款、应收账款转让、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信托均视为带有担保性质的交易,统一适用担保法律。另外,我国不同种类的动产分散在不同的部门登记。而在信托、融资租赁和保留所有权等交易方面还没有建立起法定的登记制度。
我们相信,随着中国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和我国金融机构业务创新能力的进一步提升,我国的动产融资将继续取得快速的发展,同时也必将推动我国动产担保法律和基础设施的进一步改革和完善。而且,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的运行也为将来建立我国统一的动产担保物登记系统积累宝贵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