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记期限届满后,担保权对抗效力受影响
自2021年1月1日起,我国全面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制度,市场主体可通过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自主办理登记,登记行为对于担保权利的设立、对抗效力及优先顺位存在不同程度的影响。司法实践表明,登记期限届满后,法院不再支持担保权具备对抗效力。
一、登记期限届满后,应收账款质权对抗效力受到影响
案号:(2021)辽民申9214号民事裁定书
案情概要:权利人就应收账款质押办理登记,登记期限届满前未办理展期。后重新办理初始登记,但已有法院在先对案涉应收账款采取执行措施,并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发送协助执行通知书。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登记到期后质权人未办理展期登记,在法院采取执行措施后,质权人对案涉应收账款质权办理新的初始登记不足以排除强制执行权益。
二、登记期限届满后,动产抵押权的对抗效力受到影响
案号:(2023)鲁04执复104号执行裁定书
案情概要:权利人就机器设备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登记期限届满前未办理展期。后重新办理登记,但相关方已在先办理登记且登记处于持续公示状态。
法院观点:抵押登记到期前未展期,抵押权不再具有对抗第三人及优先受偿的效力,优先顺位以新登记时间为准重新计算。
三、融资租赁中的类似问题:登记期限届满后,出租人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根据《民法典》第745条,“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融资租赁同样适用“登记对抗主义”。
案号:(2025)桂09民终138号民事判决书
案情概要:权利人就案涉挖掘机办理融资租赁登记,登记期限届满前未办理展期,亦未维持有效公示状态。受让人基于《结清证明》等凭证购买并善意占有设备。
法院观点:原登记期限届满后,第三人通过登记系统查询权利状况已不具有可能性,若受让人基于合理信赖、支付合理对价并实际占有标的物,可依法取得该设备的所有权,不受在先权利的影响。
四、温馨提示
市场主体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应高度关注登记期限与登记操作规范,确保登记状态与主债权实际状态始终保持一致,依托登记系统有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登记期限届满前按照业务实际状态及时办理展期登记,确保公示状态的连续性与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