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尚磊食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2月3日收到的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内0202民初315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查封被告内蒙古尚磊食品有限公司的价值40万元生产设备(以原告提交查封设备清单为限,以实地查封物为准)。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2021年10月18日至2024年10月18日。查封期间可以使用,不得隐匿、转移、出租、抵押、变卖及人为毁损等。

查封由包头市东河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设备清单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