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2804120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7月14日收到的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津0101执保120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天津开发区金鹏塑料异型材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担保登记证明》证明编号:2034 4676 0025 2677 7636项下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7月24日起至2027年7月23日止。
原查封案号:(2023)津0101执保1320号。
查封由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附件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