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赤峰浩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16009000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8月17日收到的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津执恢2、3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赤峰浩洲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巴林左旗二道营子铅锌铜钼采矿权附属的机器设备。

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8月18日起至2025年8月17日止。上述财产查控期间,未经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允许,不得转让、质押或设置其他权利负担。

查封由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3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