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192031324)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10月28日收到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吉0203执770号、(2023)吉0203执1320号至132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博达钾肥有限公司位于吉林市龙潭区漓江街东侧厂内的高低压配电箱一套、曼海姆反应炉生产设备4套、造粒机烘干设备1套(查封设备价值70万元为限)。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有自己承担责任。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6年9月18日至2028年9月18日)。

查封由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6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