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4515087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3月15日收到的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鲁1428执87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德州瑞康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机械设备。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被执行人承担责任。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5年3月14日至2027年3月13日。
查封由山东省武城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