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丰县鹏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5月24日收到的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吉04执恢1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东丰县鹏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如下财产:
(一)东丰县鹏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饲料厂机器设备43台(套)详见清单;
(二)东丰县鹏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厂机器设备25台(套);
(三)东丰县鹏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种鸡厂机器设备26台(套);
(四)东丰县鹏翔牧业有限责任公司种鸡厂养殖小区机器设备21台(套)
二、以上机器设备(动产)查封期限均为二年。查封期限从2022年5月20日起至2024年5月19日止。
查封由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2024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