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市东来米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2306003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7月8日收到的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吉0203执33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续行查封被执行人吉林市东来米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吉林市东来米业有限公司院内的烘干塔1个、储粮罐2个、传动带19个、电子门1个、电子汽车衡1个。

二、被执行人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可以使用被查封财产,但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被查封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让、变卖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7月2日起至2027年7月2日止。

查封由吉林市龙潭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