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凌海市金华冶炼有限公司、黄某某、孟某某、孟某某、李某、孟某某、才某、孟某某、赵某某、凌海鑫华硅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7月25日收到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辽07执9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凌海市金华冶炼有限公司、黄某某(21**************28)、孟某某(21**************37)、孟某某(21**************18)、李某(21**************82)、孟某某(21**************11)、才某(21**************45)、孟某某(21**************17)、赵某某(21**************46)、凌海鑫华硅业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给锦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凌海支行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机器设备明细)。

二、查封的期限为两年,自2021年4月11日至2023年4月10日。

查封由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机器设备明细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