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孔某某、姜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191112520)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10月11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辽1324民初2520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二被申请人孔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26)、姜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14)所有的位于喀左县公营子镇大垤卜村王振革猪场(租赁场地)的生猪143头。查封期间,由二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抵押、毁损、变卖、赠与,如需变卖,须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相应价款交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二、查封期限两年。(2023.10.7-2025.10.6)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3年1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