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02120038)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月1日收到的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吉02执38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吉林众鑫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银催化剂,重量614013.32盎司,型号规格99.9%,出厂或购买日期为2014年8月15日,使用年限长期,存放地点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江大路1号。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12月25日起至2025年12月24日止。

查封由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