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港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2月23日收到的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辽0681执保19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东港市金盾机动车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港市新兴区通港路1号院内的汽车速度表检测台2台(其中型号CS-100一台,型号SD-10A一台)、摩托车速度检测台1台(型号HMST-750)、汽车悬架装置检验台1台(型号ACXX-160)、机动车检测电器控制柜3台、底盘间隙仪2台、称重台1台、汽车轴(轮)重仪1台(型号SDZ-100)、汽车举升式加载制动检测台1台(型号ACZD-137Z)、滚筒反力式制动检测台仪表1台、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型号QDC-IC)2台、地磅1台、汽车侧滑检验台2台(其中型号CH-100K一台,型号CH-10FA一台)、侧滑检验台仪表1台、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1台(型号MQD-6A)、汽车平板制动检验台1台(型号PB-10C)、平板式制动检验台仪表1台、汽车底盘测功机检验台1台(型号ACCG-13)、碳平衡油耗仪1台(型号MQL-8201)、不透光度计自由加速/双怠速排放检测系统1台(型号NHMD-3)、摩托车平板检测测功台1台、机动车前照灯检测仪1台(型号MQD-1A)、汽车底盘测功机2台(其中型号NHC-03A一台、型号NHC-03一台)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为二年,自2022年2月8日至2024年2月7日。

查封由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