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2172080032)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10月13日收到的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鲁02执32号之二十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抵押登记书(登记编号:张工商抵登字【2015】第046号)项下的抵押物,2座捣固焦炉(3号焦炉),型号ZHJL5552D。
二、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中融新大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山东焦化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动产抵押合同》(合同编号:ZXFT(YW)2015030-8)项下的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序号1-34)。
三、查封期限自2022年9月27日至2024年9月26日。
查封由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抵押物清单
注:编号为张工商抵登字【2015】第046号的登记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