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溪市南芬区矿区液化气站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7304184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4月25日收到的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辽0503执恢184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本溪市南芬区矿区液化气站液化气罐三个。
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25年1月17日起至2027年1月17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