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潘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56140514)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8月18日收到的五原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内0821执2001、2128号、(2020)内0821执508、509、510、511、512、513、5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五原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内蒙古潘胖食品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位于五原县隆兴昌镇工业园区厂房内的全套番茄酱生产设备(详见查封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7月9日起至2027年7月8日止,查封期间未经五原县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办理上述资产的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查封由五原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清单
2025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