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贾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90041274)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10月1日收到龙口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鲁0681执127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龙口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贾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7**************10)所有的位于山东宏铭达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仓库场地内的钢板桩4号12米69支、3号9米736支。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8月4日起至2027年8月3日止。

三、被执行人贾某负责保管被查封的财产。在查封期间,任何人不得对查封的财产有转移、设定权利负担或其他有碍执行的行为。

查封由龙口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