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丰润区金航钢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26084570)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7月12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8)冀02执4570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唐山市丰润区金航钢铁有限公司1.64亿元的生产设备(详见附表1-9张)。

二、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两年(自2025年7月30日至2027年7月29日止)。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附表1-9张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