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港市锦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72050455)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4月24日收到的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06执455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东港市锦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东港市十字街镇宏天村西瓦房40号车间内的条膜12排1080套、包装机1套、花色雪糕机1条、卧式蒸发器1台、压缩机1台、氨液分离器1台、贮氨器1台、立式搅拌器2台、低压循环桶1台、低压循环桶组件1套、干式变压器1台、凝冻机1台、速冰隧道1组、熟制蒸煮机1套、调配定容罐2台、高速混料机1台、老化罐4台、冰柜44套、风淋室2台、锅炉1套(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处分上述财产。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4月19日至2027年4月18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