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227090020)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11月19日收到的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内29执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续行查封内蒙古金沙葡萄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名下编号为1529202003104、10543560001258138285的机器设备、动产抵押登记书号0483阿开92420180403008号项下产品、0483阿开92420180528015号项下产品、0483阿开92420180801022号项下产品、0483阿开92420181011027号项下产品、0483阿开92420181011028号项下产品。
二、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11月17日起至2027年11月16日止。
查封由内蒙古自治区阿拉善盟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编号为1529202003104、0483阿开92420180403008、0483阿开92420180528015号、0483阿开92420180801022号、0483阿开92420181011027号、0483阿开92420181011028号的登记均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中编号为10543560001258138285的登记证明为补录登记,该笔补录登记中记载的原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动产抵押登记编号为1529202003104。
2025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