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姜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47030167)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3月19日收到的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辽0681执保167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姜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52)所有的在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二组大宏蚬点院内的龙达水产厂房内贝类吐沙池七组(单租规格为5米×1.5米×1.5米,双层玻璃钢材质水槽)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为二年(自2025年3月17日至2027年3月16日)。
查封由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