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2173020052)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10月13日收到的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辽1324财保5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徐某某(公民身份证号码:21**************10)所有的徐工50装载机一台、破碎设备一套(400×600破碎机一台,传送带两条,锤破一台)、鄂破机一台、研磨机一台、干选机一台、磁选机一台、21×45球磨机一台、品位提升机一台、高频筛六组、地磅一个、变压器两台。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转移、变卖、抵押、毁损、赠与,如需变卖,须经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价款交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9月20日至2024年9月19日)。
查封由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