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口宁丰集团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22130020)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7月8日收到的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辽08执恢2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营口宁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机器设备(详见查封机器设备明细表)。

二、查封期限二年,从2025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三、查封期间,不得买卖、出租、抵押、变更、赠与、转让等。

原查封案号:(2023)辽0882财保26号

查封由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机器设备明细表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