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10604011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6月19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5)唐执字第116号之六”《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唐山贝氏体钢铁(集团)顺兴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在公司厂区内的机械设备:热风炉三台、高炉鼓风机一台、铸铁机二台、烧结机主体一套、烧结段除尘系统一套、冷却段除尘系统一套、烧结机配电系统一套、鼓风机两台。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6年7月9日至2028年7月8日。在查封期限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它行为。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6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