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港市锦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06911046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4月20日收到的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1)辽06执466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东港市锦江食品开发有限公司坐落于东港市十字街镇宏天村西瓦房40号车间内的冷冻机4台、油分2台、铝制排式蒸发器32台、板式换热器4台、膨化料车1台、管道水泵1台、干式变压器5组、蒸发式冷凝器1台(详见查封财产清单)。

二、在查封期间,不得擅自转移、处分上述财产。

三、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5年4月19日至2027年4月18日止)。

查封由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财产清单

2025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