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伊犁恒辉陶瓷制造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3077010005)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4月27日收到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出具的“(2022)新40执恢5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查封被执行人伊犁恒辉陶瓷制造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详见《动产抵押登记书》新抵F伊宁市2016041号、新抵F022013041号);
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23年4月19日起至2025年4月18日止;
三、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转让、变更或设定抵押等业务。
查封由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注:编号为新抵F伊宁市2016041号、新抵F022013041号的登记均为市场主体于2021年1月1日前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
2023年5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