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鹤岗市宝丰米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12月26日收到的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7)黑04执33号、34号、35号、36号、37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鹤岗市宝丰米业有限公司拥有的坐落于鹤岗市五道岗畜牧场厂区内的设备(1、扒粮机2台;2、原粮输送带2台;3、平板输送机6台;4、升降输送机10台;5、钢板仓提升机5个;6、钢板仓5个;7、滚筒筛5套;8、烘干塔1套,包括烘干塔1个、烘干炉1个、换热器1个;9、锅炉1套,包括锅炉1个、水泵3台、压力罐1个、水箱1个、引风机1台;10、化验设备1套;11、变压器2台,型号630KVA、50KVA;12、地中衡150吨1个;13、牵样机1台;14、100吨大米生产线1套)予以查封。
二、对动产的查封期限为二年,2021年5月24日至2023年5月24日。
查封由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