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027010012)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2月11日收到的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9)京04执恢12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对信阳市弘昌管道燃气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潢川县方店村的潢川门站燃气管道设备等全部财产,以及潢川门站至光山寨河门站、息县门站、罗山门站、信阳末站、固始门站、淮滨门站、商城门站等全部燃气运输管线及相关附属设备进行查封。
二、上述查封期限为贰年,自2026年2月27日起至2028年2月26日。
三、查封期限内未经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许可,不得对上述财产擅自办理转让、过户、赠与、质押或其他设定权利负担、进行权利处分的行为。否则,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将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查封由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6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