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1605002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6月26日收到的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吉08执恢26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详见清单。

二、被执行人吉林省金塔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力负担,不得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三、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5年5月29日起至2027年5月28日止)需要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

查封由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清单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