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王某某、大连金众新型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52100101)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8月24日收到的庄河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辽0283执恢10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庄河市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王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3**************35)、大连金众新型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所有的存放于大连花园口经济区产业孵化园大连金众新型环保材料制造有限公司厂房内的设备:1、全自动红外线桥式切割机一台;2、搅拌机一台;3、喷砂机一台;4、树脂磨盘连续机一台;5、模具。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4年6月5日至2026年6月5日止。
查封由庄河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图片
2024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