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市丰润区金航钢铁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7月14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冀02执恢3975号之四”《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唐山市丰润区金航钢铁有限公司所有的上料辊道、煤气发生炉系统、汽化冷却系统、脱硫系统(详见机器设备清单)。

二、查封期限两年,自2022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处置、买卖、抵押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设定其它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需要续封的,需在查封期满前十日向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机器设备清单

2022年8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