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61070012)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4月12日收到的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川11执恢12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乐山市金宇工业有限公司用于本案借款抵押的机器设备【详见附件:《动产抵押物清单》】予以查封。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4年4月12日起至2026年4月11日止。

查封由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动产抵押物清单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