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董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6030010004)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6年2月24日收到的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6)辽1324财保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董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21**************10)名下的位于甘招镇章吉营子村三组的聚氨酯冷库板1000平米、铁皮集装箱2个、集装箱移动房5个、鲁宇重工小铲车1台、50搅拌机1台、四不像翻斗2台、玉米脱粒机1台、明宇重工946铲车1台、五征三轮车1台、三相电烘干机1台、颗粒烘干机1台、三相电蒸箱1台,以上保全价值为80000元;查封位于甘招镇章吉营子村三组的冷棚下面1号库房及内部物品(包括5台电抹子、6台水泵、2台开沟机、1台打药机、20捆遮阳网、13捆喷淋管道、3000米滴灌管以及各种管头、接头),以上保全价值60000元;查封位于甘招镇章吉营子村三组的冷库东面2号库房(2台双开门冰柜、1台单开门冰柜),以上保全价值40000元;查封位于甘招镇章吉营子村三组的冷库西面3号库房(包括暖风机1台、小型发电机1台、无齿锯1台、小电表箱6个、电线、货架、各种小型电动工具及库房门口铁架子),以上保全价值为60000元;查封位于甘招镇章吉营子村三组的茶桌一套、胆瓶摆件、实木床2个,以上保全价值10000元,以上保全价值共计250000元。
二、查封期间,由被申请人管理、使用,但不得抵押、毁损、出售、赠与,如需出售,须经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许可并将价款交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提存。
三、查封期限两年(2026.2.13-2028.2.12)。
查封由辽宁省喀喇沁左翼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6年3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