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2月2日收到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14)陵指执字第1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所有的蒸汽型溴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设备两台。
二、查封期限为两年,自2022年1月27日起至2024年1月26日止。
三、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德州华茂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得转移被查封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四、需续行查封的,申请执行人于到期之日前十五日内向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提出书面查封申请,逾期则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查封由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2年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