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郑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230134716)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2月29日收到的郓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4)鲁1725执4716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郓城县人民法院查封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7**************47)、唐某某共有的位于郓城县南赵楼镇连王行政村西头的钢结构厂房。

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24年12月23日起至2027年12月23日止,查封期间未经郓城县人民法院许可不得擅自办理上述资产的转让、抵押、过户等手续。

查封由郓城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5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