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某某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1年8月14日收到的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黑0621执130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郭某某(男,汉族,职业个体,现住肇源县肇源镇东兴村奎中里屯,身份证号23**************11)个人经营的肇源县肇源镇四方山瑞福精制米业加工厂内的色选机(三台)、抛光机(三台)、输送机(三台)、精制米加工设备(一套)、装载机(一台)、变压器(两台)。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1年8月6日起自2023年8月5日止。

三、查封期间,被执行人负责妥善保管被查封的财产;未经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允许,被执行人不得转移、变卖被查封的财产;因被查封财产性质特殊需要变价处理的须经过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准许后方可进行处理;允许被执行人继续使用被查封的财产进行生产经营,但因被执行人保管或使用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

查封由黑龙江省肇州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2021年12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