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唐山金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173067630)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4年10月1日收到的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16)冀02执7630号之七”《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查封唐山金地重型机械有限公司的机器设备(以设备清单为准1-5页)。

二、查封期限二年(自2024年10月26日至2026年10月25日止)。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的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

查封由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设备清单1-5页

2024年10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