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义市中山碳素厂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22030803)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7月4日收到的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豫0181执保803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巩义市中山碳素厂成型车间内的振动筛1台(型号规格1.8米×3.6米;生产厂家湖北省钟祥市宇峰振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自建原料仓2座。
二、以上财产的查封期限均为二年,均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查封由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公告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