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巩义市中山碳素厂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5121020789)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5年7月4日收到的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出具的“(2025)豫0181执保789号之三”《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查封被申请人巩义市中山碳素厂阳极炭块成型设备一套:1.双层预热混捏机2台(型号NHS4000,生产厂家烟台华鹏机械有限公司);2.振动成型机1台(型号YB80B,生产厂家洛阳振动机械有限公司);3.斗式提升机2台(型号NE50*15米,生产厂家郑州赛德斯机械有限公司);4.振动输送机2台(型号-2-FZS400*17米,生产厂家南通汇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5.电捕除尘器1台(型号JFD114-A,生产厂家郑州市净天环保设备有限公司);6.高压磨粉机2台(型号5R YGM4121,生产厂家上海建冶重工机械有限公司);7.对辊机2台(型号400*700 250*400,生产厂家巩义市北山口)。

二、以上财产的查封期限均为二年,均自2025年7月1日起至2027年6月30日止。

查封由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公告

2025年7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