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南和风建陶厂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公告编号:24001110164)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3年12月30日收到的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3)琼9022执恢16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查封被执行人海南和风建陶厂厂部堆放的器械设备(设备详情见附件)。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3年12月18日至2025年12月17日止。

三、查封期限内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业务。

查封由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附件

2024年1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