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司法查封冻结协助执行公告

各用户:

根据征信中心2022年2月2日收到的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出具的“(2022)鲁1728执21号之一”《协助执行通知书》的要求,现将有关动产协助查封冻结事项公告如下:

一、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继续查封被执行人东明东方化工有限公司名下的机器设备一宗(详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7执431号之三提交的查封财产清单)。

二、查封期限为二年,自2022年1月21日至2024年1月20日止。

查封由山东省东明县人民法院进行,为避免法律纠纷,请用户在开展动产担保业务时,充分了解上述查封冻结事宜。

附:查封财产清单

2022年2月